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配合推动国企混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混改股权转让收入收缴问题,切实加强国资预算管理,参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资〔2019〕160号),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修订了《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宝坻政发〔2017〕57号)。
二、主要内容
《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20条,除总则、附则外,重点明确4方面内容:
一是办法适用范围。明确界定区属国有企业范围及各项收益范围,明确规定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权。
二是收缴比例。明确从2020年起,连续五年对区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8%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全额核定收缴。
三是收缴程序。明确规定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及上缴程序,规定减免应缴收益的情况。
四是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法律依据。
三、目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明确预算单位责任义务。同时使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更加全面,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进一步筑牢防治国有资本流失的防线。为减轻企业负担,以远低于市属企业23%的收缴比例进行收益收缴,助力企业发展。并从支撑保障维度,进一步促进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区级预算管理,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