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7:32

津宝政复决[2024]21号

申请人: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31×××××××。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彤,职务:局长。

申请人姜××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5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申请人和王伍×因琐事发生纠纷,王伍×与申请人互相辱骂对方”的事实认定,明显与事实情况相差甚远,对于重要的案件事实严重缺失。

事实的真相是2023年9月29号19时许,在申请人家门前,先是由王伍×无故与申请人进行争吵,申请人并未理会,后王永×无故起身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王伍×也进一步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而后对申请人扔酒瓶,将申请人脑袋按倒在地并对申请人腿脚部位实施踢踹,导致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申请人被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右小腿外伤、右足外伤、头部损伤等。然而,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王伍×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为人王伍×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严重伤害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过错认定方面没有考虑事发起因,严重忽略王伍×挑衅在先,并存在纠集多人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行为,更是忽略了王伍×对申请人的殴打行为,明显违背法律公平。

其次,在事发后,申请人已到医院进行验伤及治疗,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存在伤情的事实未进行认定,系直接否认申请人伤情存在的事实。

二、申请人适用的法律错误,对被申请人处罚偏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王伍×等人,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无事生非,且造成申请人受伤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人未予以处罚,明显系在偏袒违法行为人。

三、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未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故申请人要求复议,请求撤销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综上,违法行为人王伍×在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我机关有权作出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

2023年9月29日20时30分许,我局王卜庄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姜××报警称:2023年9月29日19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一村11条22号门前被人辱骂、殴打。王卜庄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对现场进行照相,于2023年9月29日对姜×辉、王×华进行一次询问;于2023年9月30日、10月16日两次对王永×进行询问;于2023年9月30日对王×东、孙×、王×国进行一次询问;于2023年10月2日、11月3日两次对王伍×进行询问;于2023年10月5日、10月16日两次对姜××进行询问;于2023年10月17日对孙××进行一次询问;2023年10月13日对许×中进行一次询问;于2023年11月2日对姜×芝进行一次询问。经我局民警多方调查,当时在场人员有姜××、王伍×、王永×、王×东、孙××、王×华、王×国、孙×、姜×辉、许×中、姜×芝等人,民警在对上述人员取证时,除姜××及姜×辉笔录陈述王伍×有殴打姜××的行为外,其余人员笔录均不能证实王伍×有殴打行为,且现场监控处于死角,无法拍摄到案发现场全过程,而姜×辉与姜××系亲属关系,与案件的定性存在利害关系,二人提供的言辞证据无其他证据依托。

综上,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王伍×殴打姜××的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9月29日20时30分许,我局王卜庄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姜××报警称:2023年9月29日19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一村11条22号门前被人殴打。王卜庄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2023年12月13日在法定期限内,我局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王伍×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因证实违法嫌疑人王伍×殴打他人的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不成立,属于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机关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9日20时30分许,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王卜庄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姜××报警称:其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一村11条22号门前被人辱骂、殴打。王卜庄派出所接报后于当日受理该案并及时出警,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姜××、王伍×、王永×进行了传唤及询问,对证人王×东、孙××、王×华、王×国、孙×、姜×辉、许×中、姜×芝进行了询问,勘验了案发现场,对案发现场和姜××身体进行了拍照,调取了姜××家门口监控录像,对姜××伤情进行了鉴定。

经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2023年9月29日19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村一村11条22号门前,王伍×与姜××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辱骂,期间王永×对姜××进行辱骂。姜××指控王伍×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姜××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情况,右膝关节损伤情况及右足损伤情况均构成轻微伤。经调查,认定王伍×殴打姜××的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人姜××、王伍×、王永×的陈述,证人王×东、孙××、王×华、王×国、孙×、姜×辉、许×中、姜×芝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姜××身体照片,姜××家门口监控录像,警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姜××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办理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伍×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受案后于2024年1月30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询问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案发当时在场人员有姜××、王伍×、王永×、王×东、孙××、王×华、王×国、孙×、姜×辉、许×中等人,除姜××及姜×辉笔录中陈述王伍×有殴打姜××的行为外,其余人员均不能证实王伍×存在殴打姜××的行为,案发现场监控亦未拍摄到王伍×对姜××存在殴打行为。因此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伍×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伍×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受案、勘验、传唤、询问、取证、鉴定、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