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备注 | ||||
一 级 事 项 | 二 级 事 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镇街、 村级 |
拟公开的具体要件 | ||||||
1 | 用地审批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宝坻区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1、区政府农用地转用申请;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5、勘测定界图; *6、位置示意图。 | |||
2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宝坻区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4、《天津市土地征收程序》; 5、《天津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7、《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9、《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由区政府组织区人社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公开; *11、《宝坻新城城中村房屋搬迁实施方案》等涉及农村住宅补偿有关规定。 | |||
3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宝坻区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 | √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宗地界址图;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征收宗地界址图; 3、《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宗地界址图。 | |
4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宝坻区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1、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盖章版); 2、征收宗地界址图; 3、听证材料(放弃听证); 4、涉及农民集体的补偿登记材料应予公开; *5、涉及个人的补偿登记材料应征询意见后,可以公开; 6、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村集体)应予公开; *7、与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应征询意见后,可以公开; 8、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集体的票据; *9、对使用权人支付的凭证应征询本人意见后,可以公开。 *10、征地社会稳定区政府认定意见公开,风险评估报告材料不公开。 |
5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1.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宝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宝坻区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1、区政府用地(征转)申请;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5、勘测定界图; *6、位置示意图。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信息公开渠道。 | ||||||||||||||
3.说明:本标准化规范化目录,系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样本制作。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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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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