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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6 19:48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区级 乡级
1 绿化管理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
(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2 绿化管理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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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绿化管理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五条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的;
(二)古树名木已遭受损伤的;
(三)擅自迁移后古树名木虽已成活,但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四)擅自砍伐或迁移后古树名木未成活的;
(五)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20倍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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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化管理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
(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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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绿化管理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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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绿化管理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7 绿化管理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8 绿化管理 对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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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倒粪便;
(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废弃物等;
(三)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废弃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场地上抛撒杂物、废弃物,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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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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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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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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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各类市场、存车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五)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自行负责该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不按规定履行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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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
(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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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二)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码放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
(四)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五)工程竣工要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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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禽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拆除鸽舍。
2.《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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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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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将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持拆除方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异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2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2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将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物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持拆除方案,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异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2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2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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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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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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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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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2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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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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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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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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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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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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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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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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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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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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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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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或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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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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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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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4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5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5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5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单位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5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5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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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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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按分工负责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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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5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七)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3米以内区域为绿地;(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者未履行公共厕所补建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公共厕所的设计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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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按照分工负责建设和维修管理,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建还建公共厕所责任单位未向社会公示重建还建计划、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厕所或者未及时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6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共厕所竣工后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6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使用公共厕所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拒不改正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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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6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6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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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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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
(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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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工地出入口未采取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二)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码放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
(四)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五)工程竣工要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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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进行地下作业或铺路时违法排放泥浆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
(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
(三)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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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违法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或在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70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违法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未符合经营场所规范和污水、污泥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7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不携带养犬清洁用品、不及时清除犬排泄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政府令第26号)第五十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佩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2.《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7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第131号)第七条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7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违法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或占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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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或者影响正常游览秩序。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公园管理机构与活动举办人签订协议前,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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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涂污的行为进行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76 市政公用管理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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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市政公用管理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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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市政公用管理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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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80 市政公用管理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81 市政公用管理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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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市政公用管理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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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市政公用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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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市政公用管理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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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市政公用管理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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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市政公用管理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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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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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市政公用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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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市政公用管理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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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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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市政公用管理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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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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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市政公用管理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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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市政公用管理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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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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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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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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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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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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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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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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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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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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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市政公用管理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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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市政公用管理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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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07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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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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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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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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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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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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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市政公用管理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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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市政公用管理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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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市政公用管理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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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市政公用管理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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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市政公用管理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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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市政公用管理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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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市政公用管理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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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市政公用管理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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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市政公用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22 市政公用管理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23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24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装饰物;
(五)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25 市政公用管理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装饰物;
(五)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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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装饰物;
(五)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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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装饰物;
(五)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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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及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养护管理部门备案。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周边路段、地区的正常照明。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未进行备案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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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市政公用管理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装饰物;
(五)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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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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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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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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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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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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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市政公用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36 市政公用管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37 市政公用管理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就通行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38 市政公用管理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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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市政公用管理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或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期限内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使用或者转让危桥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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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市政公用管理 对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供热;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生产、生活;不按照供热计量规定实施计量收费的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供热的;
(四)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生产、生活的;
(五)不按照供热计量规定实施计量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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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的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
(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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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市政公用管理 对用热户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处罚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区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43 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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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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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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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违法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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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148 违法建设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1.实施机构: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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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3.执法程序: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监督电话:29241830
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长期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网站



附件:

城管委.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