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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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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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潮阳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2348天津法网 注:1、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2、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可根据实际从以上载体选取。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潮阳街道办事处 |
同上 |
√ |
√ |
√ |
√ | |||
3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 |
√ |
√ |
||||
4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5 |
公证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审查(考核)意见 |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6 |
法律 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精准推送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 |
|||
7 |
法律 援助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同上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8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同上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9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10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
√ |
√ |
||||
11 |
基层 法律 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 |
√ |
√ |
||||
14 |
人民 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表彰决定 |
《人民调解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15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
√ |
√ |
|||
16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 |||
17 |
法律 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 ||
18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12348天津法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潮阳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 |
√ |
√ |
√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审批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 |
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经营场所、食品类别/经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限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3 |
行政 审批 |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4 |
药品零售许可企业基本信息 |
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变更项目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5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
6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7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
检查实施主体、被抽检单位名称、被抽检食品名称、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查结果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8 |
监督 检查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9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0 |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1 |
监督 检查 |
由区级组织的医疗器械抽检 |
被抽检单位名称、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2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
13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4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5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6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7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海滨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8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海滨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9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潮阳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就业创业领域基层服务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乡级 | ||||||
1 | 1.就业信息服务 | 1.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2.对象范围 3.政策申请条件 4.政策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地点(方式) 7.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1.2岗位信息发布 | 1.招聘单位 2.岗位要求 3.福利待遇 4.招聘流程 5.应聘方式 6.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相关部门 | 各村公开栏 | √ | √ | √ | √ | |||
3 | 1.3求职信息登记 | 1.服务对象 2.提交材料 3.办理流程 4.服务时间 5.服务地点(方式) 6.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1.4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1.培训项目 2.对象范围 3.培训内容 4.培训课时 5.授课地点 6.补贴标准 7.报名材料 8.报名地点(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2.1职业介绍 | 1.服务内容 2.服务对象 3.提交材料 4.服务时间 5.服务地点(方式) 6.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6 | 2.2职业指导 | 1.服务内容 2.服务对象 3.提交材料 4.服务时间 5.服务地点(方式) 6.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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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3创业开业指导 | 1.服务内容 2.服务对象 3.提交材料 4.服务时间 5.服务地点(方式) 6.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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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1.培训项目 2.对象范围 3.培训内容 4.培训课时 5.授课地点 6.补贴标准 7.报名材料 8.报名地点(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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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就业失业登记 | 4.1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3.申请条件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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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2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 2.办理条件 3.办理材料 4.办理流程 5.办理时限 6.办理地点(方式) 7.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8.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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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3《就业创业证》申领 | 1.对象范围 2.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3.申领条件 4.申领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证件送达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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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创业服务 | 5.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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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2创业补贴申领(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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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贷款额度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5.4创业培训班申报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地点(方式) 8.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6 | 6.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6.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文件依据 2.对象范围 3.申请条件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5.《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0号) 6.《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0号) 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 8.《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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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6.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8 | 6.3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6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9 | 7.1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4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0 | 7.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2.政策对象 3.补贴标准 4.申请条件 5.申请材料 6.办理流程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10.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8号) 5.《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2号) 6.《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 7.《市人社局关于加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87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1 | 8.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 | 8.1家庭服务业享受扶持政策 | 1.文件依据 2.对象范围 3.办理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文号、发文部门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本区域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指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5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申请条件、补贴内容和标准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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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数量;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床位数量等基本信息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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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8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发放总金额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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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财政部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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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地相关评估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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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1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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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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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2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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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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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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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街道.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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